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8〕155號)第二條規定,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,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、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:
?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、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、補助;
?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、補助;
?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、住房、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。
第三條規定,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。
因此,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、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,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、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