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,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后,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變更,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,應當辦理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變更/提前終止申請。
商標許可使用應提交的申請文件:
(1)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許可使用備案申請書;
(2)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;
(3)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鮮章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;
(4)商標許可人與商標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;
(5)申請文件為外文的,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;
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程序
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所需時間約3--6個月左右,商標局將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、審查、公告、核準并簽發核準許可備案證明;
溫馨提示:
1、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,十年后應辦理續展手續,否則失效;
2、企業搬遷或變更名稱時,注冊商標也應辦理變更手續,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。